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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助金給付標準
2014/07/01
會員福利互助金暫行辦法 

中華民國八十六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
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五 日
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 月二十五日
第七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一  ○ 三 年  五  月  三  十 日
第十屆弟三次 理 監 事 會 修正通過 

一、目  的: 
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,有效解決會員急難,積極增進共同福利,激揚會員互助美德,以樹立親愛精誠之團結精神,特制訂本辦法。

二、依  據: 
本辦法依據內政部五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令頒「加強推行職工福利實施要點」之規定制訂。 

三、對  象: 
凡屬本會會員,經依照本會章程規定,確實履行會員義務,所發生急難事故,合乎本辦法規定互助範圍所列之項目者,均為互助之對象。 

四、範  圍: 
本互助辦法之互助項目暫訂範圍如下: 
  • 會員逝世遺族之撫卹。 
  • 會員父母、子女、配偶、直系親屬逝世之祭奠。 
  • 會員傷病殘廢之救濟。 
  • 會員傷病住院之慰問。 
  • 會員結婚之祝賀。 
  • 會員限齡退休之慰問。 
  • 會員遭遇非本條一~六項範圍之特殊事故之互助。 
  • 有益全體會員福祉,並經理監事會議通過,專案支出項目。 
五、互助金給付標準: 
  • 會員逝世遺有直系親屬者,以死亡之日計算,入會滿十五年以上,一次發給撫卹金新台幣一萬元;滿十年未滿十五年者,一次發給撫卹金新台幣八千元;滿五年未滿十年者,一次發給撫卹金新台幣六千元;滿六個月未滿五年者,一次發給撫卹金新台幣四千元。 
  • 會員逝世無直系親屬者,致贈奠儀新台幣四千元,並協助辦理喪葬事宜。 
  • 會員傷病成殘,永久喪失工作能力,經合格醫院診斷證明屬實者,於退會時一次發給特別互助金新台幣五千元。(本案須經福利委員會議審核酌情給付) 
  • 會員遭遇重傷,連續住院治療半年以上,因無工作收入,致其家屬生活陷於困境(本案須經里長或管區證明),經提出確實證明並經福利委員會調查屬實者,一次發給特別互助金新台幣五千元。 
  • 會員之父母、配偶、子女逝世,致贈奠儀一千元。 
  • 會員入會滿六個月因傷病住院四天(含)以上,致贈慰問金一千元(一年僅限申請一次)。 
  • 會員結婚,其入會年資滿一年以上者,致贈祝賀儀一千元。(當事人務必將「喜柬」先行寄本會,事後不再補發。) 
  • 會員入會持續滿二十五年,得申請資深會員慰勞金新台幣二、五00元;滿二十年且年齡滿六十五歲,得申請資深會員慰勞金新台幣二、000元,以表慰勞之意,惟資深會員申領慰勞金後,其「會員福利互助金暫行辦法」第五項第一款之權益歸零,年資重新起算,其實施日期自一○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。 
六、互助金之申請、審查、核發: 
  • 會員申請各項互助金,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,一個月內檢具有效證明提出申請,逾期概不受理。 
  • 會員依限提出申請書後,承辦人員應把握時效,辦理初核,並簽註意見呈主任委員(召集人)複核。 
  • 凡核定之申請案件,均應彙報福利委員追認,並專帳列冊備查。 
七、互助金之來源、管理、會計: 
  • 本辦法各項互助所需經費,由福利委員會之福利互助金科目撥付。 
  • 此項互助金,除依本辦法規定之互助範圍動支外,不得移作他用。 
  • 互助專案經費之收支作業,除應依本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外,須每月將收支狀況以結算書提報福利委員會審核,年度終了時並應造具全年互助金收支結算書,提送會員代表大會特刊公佈徵信,並經理事會審核後提會員代表大會審核。 
八、施行細則: 
  • 本辦法規定事項,非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,不得變更或增減。 
  •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,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。 

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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